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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管理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画院)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重点设施建设。

  (三)负责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筹备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

  (四)负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及本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负责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机构、新闻出版单位的宣传、出版活动以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发行业,推动印刷业、发行业转型升级。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版物、出版活动和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金融、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文化市场,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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